近日,各大網站紛紛報道丈夫拒簽導致懷孕妻子死亡的消息。一名22歲的孕婦被丈夫送
進入北京朝陽醫院后,丈夫陳先生拒絕在醫院的剖宮產同意書上簽字。 焦急的醫院數十名醫生護士束手無策,經3小時搶救,孕婦不治身亡。
文章激起千層浪,事件在各種輿論的造勢下,短時間內引起強烈反響。 網友咒罵不已,不少人將矛頭指向了死者的丈夫,認為是他不簽字才釀成悲劇。
對此我有不同的看法:
在此事件中,如果剖宮產是挽救孕婦生命的唯一措施,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醫院立即對孕婦進行手術,行使緊急醫療救治權;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尊重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緊急醫療權保護患者的生命。 知情同意權是為了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 當緊急醫療權與知情同意權發生沖突時,醫療權應優先于知情同意權,因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西法諺語:“危急時刻無法可依”。 其基本含義是在緊急狀態下,某些通常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得以實施,從而避免緊急狀態帶來的危險,其正當性來自于對人性的考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緊急狀態下無法并不意味著緊急狀態下沒有法律或沒有法律,而是法律承認在緊急狀態下犧牲一種合法利益以保護另一種更大或同等的合法利益。
這起事件的另一個特點是,孕婦的丈夫是貧困農民工,身無分文孕婦死亡,文化程度低,影響了孕婦正確行使知情同意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遇到其他特殊情況,由主治醫師提出醫療救治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負責人授權這樣做。 北京朝陽醫院可按此規定對孕婦進行手術。 遺憾的是,醫院只見制度,不見生命; 它只尊重制度,不尊重生命。 為了自保,它過分夸大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忽視了患者的緊急醫療救治權。
孕婦的丈夫為什么不簽合同? 這是因為貧窮和擔心無法負擔醫療費用。 對于窮人和窮人來說,生命并不寶貴。 孕婦丈夫拒簽的背后,是我國醫保制度的缺失。 該事件只是網上報道的一個例子。 西部每個村因貧困沒錢做手術的案例不止一兩個。
有專家認為,孕婦的丈夫拒不簽字孕婦死亡,涉嫌犯罪,我覺得不可思議。 專家們真的不懂中國基層的苦難,站著說話也不覺得腰酸背痛。
在文明社會,當一個公民沒有家人可以依靠時,社會應該是他(她)堅強的最后后盾。 而且,文明的底線是生存。 當一個公民的生存權受到公然威脅時,所有附著在社會成員身上的制度性枷鎖都應該為他讓路。
如果真要追查這起事件的兇手,不公平的醫保制度才是事件的真兇……
2007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