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促進和規范西醫保健服務發展,在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反復深入研究重點問題的基礎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進一步修訂制定了《中醫保健保健服務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16日。
西醫保健服務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西醫保健服務,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有關規定中醫養生項目,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西醫保健、保健服務,是指在毒學理論指導下,運用中醫藥技術進行的維護身心、增強體質、防癌、強身健體的非醫療活動。在西醫。
第三條本規范適用于注冊經營范圍為西醫保健服務(非醫療),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非醫療機構。 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中醫藥主管部門關于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西醫保健服務。
第四條 西醫保健服務主要包括西醫健康咨詢與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與調理、中醫健康教育,如為服務對象提供西醫健康咨詢服務,制定個性化的西醫健康干預與調理方案等。制定療養方案,提供標準化的西醫特色健康干預和療養服務,向服務對象介紹西醫保健的基本概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見癌癥的西醫保健知識等。
第五條 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診療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針灸、疤痕灸、泡灸、牽引、提拉、中醫微創技術、中醫洗腸等外傷性、侵入性、危險性技術;
(二)開具藥品處方;
(三)內服不符合《奶制品藥品目錄》要求的中草藥丸劑的;
(四)舉辦醫療氣功活動。
第六條 提供西醫保健、保健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宣傳治療效果,不得以中醫防治、保健、養生、治未病為名進行虛假宣傳、健康咨詢等,或打著西醫毒理和術語的幌子,騙取消費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當針對不同服務對象制定西醫保健服務方案和服務流程,完善工作制度、人員崗位職責和技術服務目錄、服務規范和操作規程,加強服務質量管理。 西醫保健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服務計劃、服務流程和相關服務規范進行服務。
第八條 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當配備與所提供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包括必要的急救設備。 西醫保健服務器具和用品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和中醫技術相關感染防控手冊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當保持室外清潔、通風,遵守環境保護、消防等有關規定。 服務環境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當根據功能和用途合理劃定區域中醫養生項目,滿足服務項目、設備和功能需要。 獨立設置咨詢指導和運營服務區域,保護服務對象隱私。
第十一條 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相關健康信息的管理,保護服務對象的信息安全。
第十二條 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中醫相關專業背景,或者接受過比較系統的西醫保健專業培訓,具備相關知識和技能,掌握從事西醫保健的相關技術。護理服務操作規范和流程、技術風險防范方法、基本急救知識和技能等,遵守與健康和中醫相關的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
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健康證明。 處于甲、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疾病發作、不適合或不能勝任西醫保健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得提供西醫保健服務。
第十三條 提供西醫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制度,制定人才培養計劃。 西醫保健機構應將消防安全納入西醫保健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
第十四條 《營業執照》等業務賬簿、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中醫保健服務人員的相關信息,應當置于服務場所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西醫保健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在西醫保健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服務內容、培訓指導、聲譽維護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研究制定西醫保健服務的技術規范和標準。西醫保健服務。
第十六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