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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7、持槍搶劫;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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