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辦事宜
1、續辦居住證,應在居住證到期前1個月之內,到原材料申報點,辦理續辦。
2、原居住證有效期到期后,自動作廢。
3、所有的申報材料均需核對原件。
4、申報材料須本人或單位人事部門人員遞交,其他人員不得代辦。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