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一種證據,原則上是不可以更改的,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的真實性有懷疑,可以提請復核。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