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可以視為具有完全法律意義的“要約”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法律條件:
1、該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有關房屋及相關設施的內容,在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之內,如:商品房的層高、樓距、電梯、車庫、配套設施等。
2、該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說明和允諾的內容應當是具體確定的。
3、該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說明和允諾即宣傳廣告的內容影響了購房者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房屋的成交價格。
只要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內容具備這三個條件,即使未明確訂入合同中,也應視為合同內容,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及相關設施不符合廣告和宣傳中的說明和允諾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